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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因此《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一、《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程序
1.新生儿父母应当在出院前携带以下证件到《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申领:⑴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由产科病区签发);⑵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
2.《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婴儿母亲申领,如果由母亲以外的亲属(包括父亲)代办,须提交婴儿母亲代办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书上的母亲签字必须由婴儿母亲亲笔签字并摁手印。
3.婴儿出生30日后至1年内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提交以上证明材料外,还要提交未按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
4.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提交以上证明材料外,还要提交未按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和当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相关注意事项
1、产妇入院分娩时,其使用的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如二者不一致,则不能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如要更改产妇姓名,需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2、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前必须给新生儿取名,并请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一旦经电脑打印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或更换已签发生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包括婴儿姓名)。婴儿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公序良俗,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
3、凡在医院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各种原因丢失原始证件者,如需补办此证件(无论户籍何处),需要登报申明遗失,并携带登报申明原件、医院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父母双方身份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婴儿户籍申报情况证明,到海曙区妇幼保健院挂失并提出书面补发申请。
4、如果在未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前遗失了《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请凭母亲身份证到门诊9楼复印原始病历,然后到病人服务中心补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5、在院外分娩的婴儿(家中分娩或途中分娩的婴儿),其母亲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婴儿出生地管理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6、《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信息不能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30日内,由婴儿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8、《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请勿自行拆切,交由公安派出所处理。《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材料,请妥善保管。
9、《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
本部:周四下午,其余全天;地点:门诊一楼121房间。
北部:周四上午,地点:二楼儿科分诊台。
10、非本院出生的婴儿不得在本院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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